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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

國立成功大學細胞生物與解剖學研究所

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

100.10.26 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 為規劃及審議本所課程,爰依「國立成功大學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四條規定,特設置本所「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 本會旨在合理安排課程之學分及學期分佈、聯繫授課教師、教學之規劃與實施,以期達成學生學習之效果與教學目標。

三、 本會委員由本所專任教師、2位學生代表及1位校外學者專家所組成,所長為召集人。

四、 本會以每學期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五、 本會職掌如下:

1. 依據教育部及校院所訂標準,修訂本所全部必、選修課程之學分數。

2. 課程的規劃及協調。

3. 訂定本所課程教學內容大綱,彙編成教學目標。

4. 授課教師的安排與協調。

5. 學生學分認定的審查。

6. 執行本所課程評鑑相關事宜。

7. 其他有關課程之重要事項,及有關規定需要由課程委員會審議之事項。

六、 本會開會時,應有三分之二(含)以上之委員出席方得開議,需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之同意方得決議。並得視事實需要,由召集人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七、 本會決議之事項經所務會議通過後實施,未及召開所務會議時得經所長同意後實施,並在最近期之所務會議中追認,追認不通過時該案無效。

八、 本辦法未盡事項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九、 本辦法經所務會議通過後,報請院長核轉校課程委員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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