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年所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
目的: 為促進基礎醫學教育,提升臨床醫學水準並提倡捐獻遺體之風氣,特訂定本準則,作為相關之作業規範。 |
第二條 |
適用範圍: 一、本準則所規定事項,悉依據 總統頒佈「解剖屍體條例」(民國三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總統公佈,民國七十三年六月十六日 總統令修正公布)為之。 二、往生後願意提供遺體供成大醫學院(以下簡稱醫學院)進行大體解剖教學、研究者,悉依本準則辦理。 三、基礎醫學的教學需保持教材的完整,並考量遺體防腐技術及技術人員的健康等因素。本院無法接受下列遺體的捐贈;法定傳染病患者,近期進行過大手術或有嚴重創傷,過度肥胖及實行病理解剖檢驗者等(其標準由醫學院解剖學科認定之)。 |
第三條 |
簽署志願書: 醫學院接受捐獻遺體供大體解剖教學及研究時,應先取得志願捐獻者之「志願捐獻遺體同意書」(表一),及其「家屬志願捐獻遺體同意書」(表二)等有效文件。 |
第四條 |
遺體捐獻作業程序: 一、往生後,經檢察官、法醫或醫師簽發死亡文件後,通知醫學院解剖學科,解剖學科將安排車輛接送遺體。 二、醫學院解剖學科收受遺體後,應填具「醫學院承領屍體報告書」(表三)附「家屬志願捐獻遺體同意書」(表二)及死亡證明書向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報備。 |
第五條 |
志願捐獻遺體處理方式: 凡志願捐獻者,需填妥「志願捐獻遺體同意書」及「家屬志願捐獻遺體同意書」並寄至醫學院解剖學科。 |
第六條 |
醫學院解剖學科接受遺體後,在第一時間內進行防腐處理及冷凍保存。 |
第七條 |
大體解剖教學時,尊稱遺體為大體老師,依醫學倫理之原則教導學生對大體老師應有之尊敬及對生命之尊重。 |
第八條 |
大體解剖教學結束後,大體老師由醫學院委託葬儀社火化,骨灰置於骨灰罐內由家屬接回安葬或安奉於醫學院。 |
第九條 |
為感激遺體捐獻者貢獻基礎醫學教學及研究之心願,醫學院於大體解剖學上課前舉行大體老師啟用儀式。於學期結束後舉行大體老師入殮火化暨感恩追思儀式,並發函邀請家屬參加。 |
第十條 |
本準則經所務、院務會議通過後實施,若有未盡事宜得適時修訂或增列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