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本所為辦理所長推選有關事宜,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八條訂定本辦法。
二、 本所應於所長出缺或任期屆滿至少五個月前組成「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細胞生物與解剖學研究所所長推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推選委員會」)進行所長推選事宜,該委員會於所長人選產生後解散。本所所長亦同時擔任醫學系解剖學科科主任之職務。
三、 推選委員會由委員七人組成,且副教授以上委員不得少於二分之ㄧ。現任所長為當然委員,院長聘請二位,另由所內教師推薦五位 委員,惟候選人不得擔任委員。委員會召集人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
四、 所長候選人應具細胞生物學或解剖學專長之教授或副教授。
五、 推選作業原則:
1. 推選委員會應主動公開徵求候選人,接受推薦人選,在徵詢被推選人意願後,就下列各項條件初選候選人:
(1) 教育理念與學術成就。
(2) 學術領導及行政協調能力。
(3) 服務表現及績效。
(4) 品德操守及健康狀況。
2. 推選最佳一至二位人選,報請院長及轉請校長擇聘之。
3. 只推選一人者,如未獲同意,應重新推選,但以一次為限。
六、 推選委員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為代表。非有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員出席不得開議。非有出席三分之二(含)以上贊成,不得作成推薦候選人人選之決議。
七、 所長任期三年為一任,得連任一次。若擬續任者,於第一次任期屆滿前六個月,由院長聘請院內教授二位及本所推選出教師三位,共五人,組成評估委員會。評估委員會決定是否同意續任,若全部委員的半數以上同意續任則連任,若不同意續任則重新辦理所長推選作業。評估委員會應將結果送至院及校核備。
八、 所長在任期間如發生重大事件不適任者,由全體教師二分之一以上連署成立評估委員 會。經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議決通過,並附具體事證報請院長處理之,經校長同意後依本辦法重新推舉。評估委員會之組成同第七條。
九、 推選委員為無給職,委員會之事務性工作由所內職員擔任。
十、 本辦法未詳盡規定之事項,依「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各系、所主管推選辦法」規定辦理。
十一、本辦法經所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後,並報請校長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