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本校研究生章程、研究生學位考試細則及本所對碩士班研究生之要求制定本規定。
二、 修滿畢業所需學分(至少24學分及碩士論文6學分)。
三、 擔任教學助教係本所畢業之基本要求。所有研究生必須擔任至少一門由本所開設課程之助教。課程助教的安排由所務會議討論決定。
四、 申請學位考試需經指導教授同意,第一學期於1/1日前、第二學期於7/1日前向所辦公室提出辦理。
五、 通過學位考試,學業證明需有:
1. 學位考試委員簽名。
2. 指導教授簽名。
3. 所長簽名。
4. 離校時需繳交一份論文於所辦備存。
六、 所長得綜合該研究生下列之表現,以決定是否符合本所研究生之標準要求:
1. 學業成績。
2. 任研究生助教之表現。
3. 該生在本所修業期間對本所交辦事項之表現。
4. 必要時得召集所務會議以決定之。
七、 完成學位論文口試後,最晚應於下一學年度開學前一週辦完離校手續。
八、 本標準經所務會議通過後實施,其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