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碩士班研究生選擇指導教授施行細則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細胞生物與解剖學研究所

碩士班研究生選擇指導教授施行細則

101.12.19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 依本校研究生章程第十條、十二條、十六條第一款,訂定本施行細則。

二、 碩士班研究生新生於開學前 (研究生新生報到當日) 先由助理教授以上之老師介紹自己實驗室的研究方向和成果,供研究生新生選擇指導教授之參考。研究生新生再親自填寫並繳交指導教授選擇表。每位研究生新生繳 交指導教授選擇表前,應充份瞭解各教師的研究方向及實驗室概況。

三、 所長先書面調查助理教授以上老師該年度願收研究生之人數,研究生新生於繳表後,再由所長召集全體教師依教師意願及研究生志願核定名單,並經所長及各老師同意後確定每位研究生新生之指導教授。

四、 研究生新生依學生志願及教師意願選擇指導教授。其配對原則為每位老師先就其志願名單中選定第一位研究生;再依上述原則作第二輪分配,以下各輪皆同。未滿額之老師得優先選擇備取生。所長有責任讓所有研究生新生 (包含甄試生) 與所有老師面談以提供老師與學生間相互選擇之參考。

五、 本施行細則經所務會議通過後實施,其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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