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細胞生物與解剖學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為保障研究生學習研究自由及維持師生良好關係,特依據本校申請更換指導教授原則訂定本原則。
二、 研究生申請指導教授,應依據本所研究生選擇指導教授施行細則規定,指導教授須為本所教師,其資格及選任應依所規定並經所長同意。
三、 研究生於就讀期間如有更換指導教授之必要,應依本所規定並經原指導教授、新指導教授及所長同意始得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所長召開所務會議議決,由適當教授或所長擔任指導教授,或採其他妥適之方式處理:
1. 原指導教授拒絕同意者。
2. 研究生無法覓得新指導教授時。
3. 其他顯足以影響師生良好關係者。
四、 研究生依本原則申請更換指導教授時,在原指導教授提供原始構想或概念及受指導下所獲得之研究成果,須經原指導教授同意, 始得作為學位論文。
五、 本原則經所務會議通過,送教務處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