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細胞生物與解剖學研究所教師升等初審辦法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細胞生物與解剖學研究所教師升等初審辦法
114.06.25所務會議訂定通過
115.01.08校教評會核備通過
- 國立成功大學(下稱本校)醫學院細胞生物與解剖學研究所(下稱本所),為鼓勵教師認真教學與從事學術研究,依據本校及醫學院教師升等辦法,訂定本辦法。
- 本所教師申請升等資格,分述如下:
一、申請升助理教授者須任講師滿三年以上,申請升副教授者須任助理教授滿三年以上,申請升教授者須任副教授滿三年以上之服務年資。但具有本校教師聘任辦法中較高職級教師之條件或在專業研究上有特殊傑出表現,經三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以上之決議通過者,不在此限。
二、申請升等教師於國外研究期間完成之論文不得送審升等教授職等。
三、送審人研究論文積分、篇數及研究計畫,達下列標準者,得提出申請:
(一)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目研究論文積分計算,各組升等職級標準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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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等職級 |
基礎醫學組 |
教育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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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 |
500 |
升等教師須符合以下二條件:(1)任職副教授期間,曾獲校教學特優獎一次或教學優良獎三次。(2)教育相關論文至少4篇,其中至少1篇為SCI、SSCI或A&HCI國際期刊論文;或教育類之專門著作一本(作者少於三人)及至少1篇SCI、SSCI或A&HCI國際期刊教育論文。以上著作需為第一或通訊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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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教授 |
320 |
升等教師須符合以下二條件:(1)任職助理教授期間,曾獲校教學特優獎一次或教學優良獎二次。(2)教育相關論文至少3篇,其中至少1篇為SCI、SSCI或A&HCI國際期刊論文以上著作(需為第一或通訊作者);或教育類之專門著作一本(作者少於五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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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教授 |
250 |
升等教師須符合以下二條件:(1)任職講師期間,曾獲校教學特優獎或教學優良獎一次。(2)教育相關論文至少2篇,以上著作需為第一或通訊作者。或教育專書一本(最少其中一章)。 |
(二)各升等職級之研究論文標準如下:
1.升等教授職等者,在該學術領域之研究成果應具獨創性見解或重要突破,發表之代表著作及參考著作具高度影響力,在國內外相關領域具學術聲望,取得現職後至少三篇 SCI、SSCI、EI 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之原創著作論文,其論文為該領域前 20%或IF≧5。
2.升等副教授職等者,在該學術領域之研究成果應有持續性、獨立研究方向之代表著作及參考著作發表,並有具體之貢獻,在國內相關學術領域有相當聲譽,取得現職後至少三篇SCI、SSCI、EI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之原創著作論文,其論文為該領域前30%或IF≧4。
3.升等助理教授職等者,應有相當於博士論文水準之專門著作,並有獨立研究之能力,取得現職後至少三篇SCI、SSCI、EI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之原創著作論文,其論文為該領域前40%或IF≧3。
4.IF≧10,可抵本目之第1至3細目規定之該職等二篇SCI、SSCI、EI原始著作論文。
5.IF≧20達一篇以上,可送審各職級之升等。
6.教育組不受本目規定之限制,其升等條件依本條第三款第一目標準辦理。
(三)升等教授及副教授之研究計畫標準如下:
1.升等教授職等者,應於提升等前五年內擔任院外研究計畫之主持人(如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研院、衛生福利部、國家衛生研究院、教育部等經由同儕、專家審查(peer review)之研究計畫),合計達三年以上。
2.升等副教授職等者,應於提升等前五年內擔任院外研究計畫之主持人(如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研院、衛生福利部、國家衛生研究院、教育部等經由同儕、專家審查(peer review)之研究計畫),合計達二年以上。
3.如升等副教授職等者,於五年內擔任本校、院(含附設醫院)研究計畫主持人二年,可抵前揭研究計畫一年,且折抵以一年為限。
(四)新聘助理教授及講師,於限期升等屆滿前一年,不受上述一至三目標準之論文積分、篇數及研究計畫件數限制,得提出升等。
四、教育組對象須符合下列各目條件:
(一)對於教育相關議題有研究與專長者。
(二)教師從事教學並且已累積相當程度之成果並獲得校院教學獎項者。
(三)送審人在教學實踐研究領域,透過課程、教材、教法、教具、科技媒體運用及 評量工具運用等方式,採取適當之研發方法驗證成效之歷程,具有創新、改進或延伸應用之具體研發成果,並能有效提升學生學習成效或於校內外推廣具有重要具體貢獻者。
(四)論文須為出版公開發行之有關教育之學術性專書,或在國內外知名學術性或專業刊物發表(含具正式審查程序,並得公開及利用之電子期刊),或經前開刊物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之著作。
五、申請教育組教師須先經本所教師評審委員會(下稱所教評會)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同意,始可由此管道申請升等。
- 申請時間及評審程序等,分述如下列各款:
- 申請時間為每年三月一日前(八月一日升等)或九月一日前(隔年二月一日升等)。擬二月一日升等者,僅適用於85年8月1日以後新聘助理教授升等為副教授、新聘講師升等為助理教授者,以及以博士學位申請升等講師、助理教授者。送審人應準備下列資料向本所提出申請:
(一)升等檢核表。
(二)※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
(三)升等教師個人資料表。
(四)個人學術生涯說明。
(五)教師升等審查意見表。
(六)教學考評之相關資料:
1. 教學情形表(校訂表格一)。
2. 指導研究生論文情形表(校訂表格二)。
3. 教學相關佐證資料。
(七)研究考評之相關資料:
1. 教師升等研究成果計算表。
2. ※著作目錄表(校訂表格四)。
3. ※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執行及申請之校外研究計畫表(校訂表格五)。
4. ※教學、研究、服務與輔導的影響說明(校訂表格六)。
5. 與同領域同等級參考對象在學術研究之比較表(校訂表格七)。
6. ※擬送審之著作(須符合第五條規範)(以外文撰寫者,請並附各篇中文摘要)。
(1) ※合著著作(代表作)貢獻說明書(校訂表格三)。
(2) ※送審著作如已被接受但尚未出版者請附接受函。
(3) 代表著作及參考著作之 SCI、SSCI 期刊排名。
7. ※與研究相關之說明。
(八)服務與輔導考評之相關資料:
1. 服務與輔導情形表(校訂表格八)。
2. 服務與輔導相關佐證資料。
(九)送審資料之總結摘要。
(十)校內、外相關人員迴避名單。
(十一)上述之電子資料檔案。
註:標示「※」之各項,所教評會通過後,請依規定另準備外審資料,辦理外審作業。
- 所教評會根據申請教師之資料核對申請教師之教學、研究及服務與輔導基本積分,評定其升等資格。
- 所教評會得會請相關單位提供資料及意見供參考。
- 送審人經所教評會確定資格後,若有需求得荐請專家(校內外)評審論文。如為教材著作應說明其中之研究成份及其重要性。
- 所教評會根據送審人之品德操守及送審資料,進行公正客觀的審查,由委員共同評核教學、研究及服務與輔導等整體績效表現,並給予評分(填寫評分表),評定其升等資格。
- 教學、研究、服務與輔導各項之原始平均分數均須達 70 分以上,且依各組別加權後教學、服務與輔導及研究成績達 75 分以上,始得進行投票決定升等人選,向醫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薦。
- 前款評分達到標準,並不代表必然通過,須經所教評會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始能獲得推薦。各項評分合格而仍未獲推薦之送審人得要求具體說明,以鼓勵其日後之改進。
- 審查計分標準如下列各款規定:
- 分為 A、B、C 三組,除教育組為 A 組外,由送審人選擇審查組別,各組教學、服務與輔導及研究等項目之權重比例如下:
A 組:教學50%、服務與輔導10%、研究40%
B 組:教學30%、服務與輔導10%、研究60%
C 組:教學20%、服務與輔導40%、研究40%
- 教學、服務與輔導之計分以取得現職後最近三年內為準,研究之計分以取得現職後(除高資低聘者外,每一篇論文不得重複計分)為準,各項分數之計算請依據本所教師升等審查意見表評分,分數四捨五入採計至小數點第二位,且各項實得點數之總和,不得超過100分。並檢附各項佐證資料,依序標示排列清楚。
- 本所關於教學、研究、服務與輔導各項之評分項目及分數如下,送審人須檢附各項佐證資料,並依序標示排列清楚:
(一)教學:依基本及加分評量兩項評估。
1. 基本評量項目採計最高上限為100分,項目包括:
(1) 教學時數【30~40分】
(2) 參與師資培育發展課程時數【0~10分】
(3) 課程負責人【0~20分】
(4) 學生反應【0~30分】
2. 加分評量項目採計最高上限為95分,項目包括:
(1) 參與或設計特殊教學【0~20分】
(2) 優良教材或新教具開發,須舉出實例【0~10分】
(3) 參與年度教學創新暨教學成果競賽成績【0~15分】
(4) 發表醫學教育相關論文、壁報或口頭報告【0~20分】
(5) 學科、所學生或住院醫師推舉之優良教師【5分】;系優良教師【10分】;院優良教師【15分】;校特優教師【20分】(同年擇最高分計)
(6) 其他非上述各項所列之教學相關資料,請自行陳述並佐證【0~10分】
3. 主管評語及評分【0~10分】
(二)研究:依論文積分評估。
1. 歸類計分:升等教師之歸類計分以取得現有職位後發表之論文計算,每篇以 C×J×A 評分後,Σ(C×J×A)即為所得分數。
(1) 論文性質(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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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性質分類 |
採計分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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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論著 |
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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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簡報 |
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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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報告 |
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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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評論(Review article);一年一篇為限 |
2分 |
(2) 學術論文刊登雜誌(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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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國外SCI、SSCI期刊排名百分比 |
採計分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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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F>10 |
IF×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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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F>5 |
I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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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名≦5% |
8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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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排名≦10% |
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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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排名≦20% |
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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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排名≦40%(或IF 3.000以上) |
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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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排名≦60%(或IF 2.000以上) |
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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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排名≦80% |
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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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名80%以後 |
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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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其它國內外雜誌排名 |
採計分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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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學教育 |
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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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醫學、護理研究、物理治療學會雜誌、職能治療學會雜誌、台灣職能治療研究與實務雜誌、中華牙醫學雜誌、臨床心理學刊、生物醫學暨檢驗雜誌 |
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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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SCI、EI期刊 |
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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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優良期刊 |
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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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dex Medicus |
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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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國內期刊 |
0.5分 |
(3) 作者排名(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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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序 |
採計分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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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或通訊作者 |
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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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作者 |
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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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作者 |
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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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作者及以後(最多以四篇為限) |
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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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同貢獻作者之計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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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專業書籍:
(1) 博士論文60分、碩士論文30分(本項不適用於副教授及教授職等)
(2) 專業書籍(每章10分,最多40分)
3. 專利技轉
(1) 專利(國內每項30分,國外每項60分,同專利不同國家以僅可計算一次,最多120分)
(2) 技術移轉收入:新臺幣(下同)三十萬元以上,未滿七十萬元每項30分;七十萬元以上,未滿二百萬元每項60分;二百萬元以上每項120分。
(三)服務與輔導:
1. 基本評量項目採計最高上限為100分,項目包括:
(1)符合教育部規定升等之最低年資或資格者一律採計6分,每超過一年得採計1分,專任老師經核准全時進修研究者,於升等時該期間年資最多採計一年【6~10分】
(2)擔任碩、博士生的論文指導或口試委員【0~20分】
(3)擔任考官或命題委員【0~20分】
(4)協助高中宣導作業【0~10分】
(5)專業技術證照【0~20分】
(6)受邀請主持或發表專題演講【0~10分】
(7)國際性醫學雜誌期刊審查委員(Reviewer)【0~20分】
(8)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初審委員【0~10分】
2. 加分評量項目採計最高上限為100分,項目包括:
(1)對校、院、系所內各項服務【0~20分】
(2)參與國際事務【0~20】
(3)專業才能與成果【0~20分】
(4)社團活動與學生輔導【0~10分】
(5)其他校外或專業團體服務之表現【0~20分】
(6)導師【5分】;總導師【8分】;系輔導優良導師【10分】;院輔導優良導師【15分】;校輔導傑出導師【20分】(同年擇最高分計)
3. 所長評語及評分【0~10分】
- 升等助理教授及副教授職等者,代表著作須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升等教授職等者,代表著作至少須有一篇為通訊作者。代表著作須掛有成功大學醫學院為研究機構名稱。
送審人所提專門著作、作品、成就證明及技術報告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有送審人個人之原創性,且非僅以整理、增刪、組合或編排他人著作而成之編著或其他非研究成果著作。
二、以外文撰寫者,附具中文摘要,其以英文以外之外文撰寫者,得以英文摘要代之;如國內無法覓得相關領域內通曉該外文之審查人選時,本所得要求該著作全文翻譯為中文或英文。
三、為送審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所出版或發表者;由送審人擇定至多五件,並 自行擇一為代表作,其屬系列之相關研究者,得合併為代表作,其餘列為參考作;前經教師資格審定不合格者,重新提出申請時,其送審著作應增加或更換一件以上。已發表或出版之專門著作、作品、成就證明及技術報告列表附送。
四、送審代表作與曾送審合格之代表作名稱或內容近似者,送審時應檢附異同對照說明;其名稱或內容有變更者,亦同。
前項專門著作,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為已出版公開發行或經出版社出具證明將出版公開發行之專書。
二、於國內外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或具正式審查程序,並得公開及利用之電子期刊,或經前開刊物,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
三、在國內外具有正式審查程序研討會發表,且集結成冊出版公開發行、以光碟發行或於網路公開發行之著作。
送審人出具第三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證明送審者,其代表作應自該發行單位出具接受證明之日起一年內發表,並自發表之日起二個月內,將該專門著作送交醫學院查核並存檔;其因不可歸責於送審人之事由,未能於一年內發表者,至多以該刊物出具接受證明之日起三年內為限。
因可歸責於送審人未發表,或未於該刊物出具接受證明之日起三年內發表者,本校應駁回其申請,並報教育部;其教師資格尚在審查者,應駁回其申請。
- 審查委員之遴選為顧及公平性與平衡性,所教評會委員與送審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曾有指導博士、碩士學位論文之師生關係。
二、送審人送審著作之合著人或共同研究人;近三年發表論文或研究成果之共同參與研究者或共同著作人。
三、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
四、審查該案件時,共同執行研究計畫。
五、同一案件之審查委員避免均由同一學校或機構之人員擔任。
- 所教師評審委員及與會相關人員,就升等結果及討論內容應遵守保密及利益迴避原則。
- 本辦法未盡事項,悉依本校教師升等辦法、本校醫學院教師升等複審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 本辦法經所務會議通過後,報請院長提經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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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審查計分權重請自行勾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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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組:教學50%、服務與輔導10%、研究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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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組:教學30%、服務與輔導10%、研究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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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組:教學20%、服務與輔導40%、研究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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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教學評量項目 |
請自行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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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學年 |
___學年 |
___學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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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評量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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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學時數【30~4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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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週符合4.5小時給予30分;每週符合8小時給予40分(若不符合左列規定,請依比例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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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參與師資培育發展課程時數【0~10分】(1點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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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課程負責人【0~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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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為跨系所課程由院系所認定;學科教學例如:次專科、PGY、住院醫師、實習學生各類教學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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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醫學系及跨系所教學課程負責人 (一門課正負責人10分;副負責人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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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研究所教學課程負責人 (一門課正負責人10分;副負責人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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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學科教學課程負責人 (一學期正負責人10分;副負責人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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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礎臨床跨學科整合課程規畫負責老師 (一學期正負責人10分;副負責人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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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學生反應【0~3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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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滿意度調查最多自選3門課加總的兩倍,例如:(5+4.85+3.76)Í2=27.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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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基本項目 小計(最高上限為10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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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基本項目 三年平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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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分評量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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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參與或設計特殊教學【0~20分】(每項每年5分)(列舉項目可為下列各項或自行增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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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示範教學門診(指專為學生教學之門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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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示範住診教學(指專為學生之teaching rou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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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參與全院OSCE評估教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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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積極參與mini-CEX或DOPS評估(≧12次/年,例如:10÷12×5分=4.17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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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溝通演練小組教學(請列舉並佐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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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身體檢查演練(須於課表中清楚明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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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CBL/PBL/TBL教學(須於送系課表中清楚明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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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擔任研究生指導老師(含暑期論文研究指導老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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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參與基礎或臨床跨學科整合課程(須於課表中清楚明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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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跨系所整合課程(須於課表中清楚明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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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英語教學(≧8小時/學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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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習醫之道/醫師專業養成與體驗(On Doctori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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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其他特殊或創新教學(請自行增列並佐證,如示範手術教學、醫學人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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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優良教材或新教具開發,須舉出實例【0~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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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參與年度教學創新暨教學成果競賽成績【0~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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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作者:第一名15分、第二名12分、第三名10分、佳作7分、參加未入圍者得4分;非第一作者之其餘作者:平分前列標準所得分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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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發表醫學教育相關論文、壁報或口頭報告【0~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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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每篇10分、壁報或口頭每篇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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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學科、所學生或住院醫師推舉之優良教師【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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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優良教師【10分】;院優良教師【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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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特優教師【20分】(同年擇最高分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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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非上述各項所列之教學相關資料,請自行陳述並佐證【0~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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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加分項目 小計(最高上限為9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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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加分項目 三年平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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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所長評語及評分: 【0~10分】 簽章/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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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學基本項目三年平均 + 二、教學加分項目三年平均 + 三、教學績效主管評分 = 總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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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研究評量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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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積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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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之一、輔導及服務評量項目 |
請自行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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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學年 |
___學年 |
___學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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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評量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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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符合教育部規定升等之最低年資或資格者一律採計6分,每超過一年得採計1分,專任老師經核准全時進修研究者,於升等時該期間年資最多採計一年【6~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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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擔任碩、博士生的論文指導或口試委員【0~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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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擔任考官或命題委員【0~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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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協助高中宣導作業【0~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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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專業技術證照(含專科及次專科醫師證照)【0~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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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受學術機構邀請主持或發表專題演講【0~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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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國際性醫學雜誌期刊審查委員(Reviewer)【0~20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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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初審委員【0~10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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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及服務基本項目 小計(超過100分,以滿分100分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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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及服務基本項目三年平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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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分評量項目 (列舉項目如下列各項)(每項每年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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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本校、院、系(所)內之服務【0~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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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擔任本校一級、二級主管(含醫院部主任以上之主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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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擔任本校、院、系(所)各委員會召集人/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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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人每年得10分,委員每年得5分,委員於會中有具體建議者每年得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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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擔任校務、院務、系務會議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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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校友會負責人/幹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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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校內刊物主編/編輯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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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醫學中心研究計畫審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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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醫學中心成果海報評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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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請自行增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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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參與國際事務【0~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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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舉辦國際研討會負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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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國際學會之國家代表或委員會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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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國際學會理事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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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參加國際競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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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受邀當國際會議主持人/主講人(Invited speake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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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邀請國外學者來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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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其他(請自行增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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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專業才能與成果【0~20分】(領導人或召集人10分、幹部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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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際性醫學雜誌期刊主編或編輯委員(editorial boar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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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擔任教學(醫院)評鑑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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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教育部評鑑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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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複審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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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請自行增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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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社團活動與學生輔導【0~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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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學生社團活動指導老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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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外校學生各類事務輔導老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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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帶領團隊參加國內、外競賽得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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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請自行增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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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校外或專業團體服務之表現【0~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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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擔任學會理事長/秘書長/理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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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擔任政府機構委託評鑑、審查、學會重要委員會召集人/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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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各類國家考試出題或評審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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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請自行增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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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導師【5分】;總導師【8分】;系輔導優良導師【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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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輔導優良導師【15分】;校輔導傑出導師【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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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擇最高分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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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及服務加分項目 小計(超過100分,以滿分100分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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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及服務加分項目三年平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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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所長評語及評分: 【0~10分】 簽章/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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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礎教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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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之二、 輔導及服務評量項目之計分權重,請依資格勾選 (各項分數計算由所教評會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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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 下列各項合計= 一、基本評量項目+ 二、加分評量項目佔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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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教授 下列各項合計= 一、基本評量項目+ 二、加分評量項目佔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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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教授 下列各項合計= 一、基本評量項目+ 二、加分評量項目佔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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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說明:
※學年起迄時間:該年8月至隔年7月;例如,100學年起迄時間: 100年8月1日~101年7月31日。
※上述教學對象包含斗六分院的實習醫學生、住院醫師、專科護理師、實習生及PGY學員。
※上述服務與輔導項目包含斗六分院舉辦活動。
※各項教學、研究和輔導及服務評分請務必檢附相關佐證資料,並依序標示排列清楚,以便後續依據評核。
※檢附之相關佐證資料編碼範例說明:
範例一:教學評量項目下二、加分評量項目→(一)參與或設計特殊教學→11.英語教學→100學年的課表,請標示為
“教學2.1.11-100” 。
範例二:輔導及服務評量項目下一、基本評量項目→(二)擔任碩、博士生的論文指導或口試委員→105學年的邀請函文或聘書,請標示為“服務1.2-105” 。
※中括號【】所標記之分數為此大項評分的範圍,請於計算小計時注意可採計的分數範圍,並自行刪減分數。例如對本校、院、系(所)內之服務【0~20分】,如1至8個小項分數相加實得為30分,則此大項最高上限只能夠採計20分。

